摘要

在立法上,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进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销售方作为纳税人,虽然法律形式和地位不限,但应当满足实施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才能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增值税法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有鉴于此,在我国增值税法中有必要设置纳税人专门条款,引入经营活动这一核心概念,并通过经常性、营利性、独立性三项积极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同时,对纳税人的外延,删除“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明确规定“不管何种法律形式和地位”,覆盖信托等特殊组织。作为例外,对于特定交易,在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满足实施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