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6月,欧盟委员会就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反补贴调查做出肯定性终裁。在调查中,欧盟委员会将补贴的授予当局作了扩大性认定,损害了中国和埃及的利益,这种做法也将使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在全球的投资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相同的风险。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有特定类型的补贴可以适用反补贴措施。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反补贴规则本身,还是WTO法理,抑或是反补贴规则的目的和宗旨,都没有对具有跨境因素的补贴作出明确的限制。因此,针对具有跨境因素的补贴实施反补贴措施显然背离了WTO义务。针对欧盟的此类举措,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制定对策,捍卫正当的投资利益,同时积极参与反补贴纪律的制定,努力争取中国产业在海外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