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丝剥茧的分析某一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法益理论去揭示其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338条的修改后的基础上,三种法益理论观点的分歧不断扩大:分别为旧有的纯粹人类法益、纯粹的自然法益、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学法益。其中,前两种法益虽然各有各的优点,但是在与第六节其他环境犯罪的法益理论统一问题上没有恰当的说服力,且在刑法的构造逻辑上存在着不妥之处。相比之下,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学法益的优势就逐渐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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