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RTAs环境条款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契合模式消除了缔约方“环境义务”和传统的“贸易义务”之间的差异,增强了环境义务在RTAs层面的法律约束力,RTAs超越MEAs及WTO成为保护环境更有效的国际条约典范。但“冲突条款”并未有效澄清MEAs与RTAs环境条款之间的条约关系,“不减损条款”及“有效执行条款”可能导致主权侵蚀风险,RTAs“环境争端解决条款”效力有待实践检验。我国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MEAs与RTAs之间的条约关系,通过“一带一路”稳步推进FTAs环境条款的“中国版”,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环境合作,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RTAs环境条款范式,从而为中国参与国际法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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