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中央的宏观调控权和地方必要的因地制宜调整权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实现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具体划分:第一次划分是按税收立法的性质对税收立法权做一个初步的划分,第二次划分是在第一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税种的归属做进一步的划分,第三次划分则是在第二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各个税种的特性和具体税法构成要素的功能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