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问题一直是刑法学者广泛讨论的问题,在风险刑法的视角下,我们应当关注到高风险领域并应秉持前瞻性的眼光去加以规制,但同时又不应该过度犯罪化,要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风险刑法要求前瞻的对高发领域进行预防,但法学研究最终关注点依旧应回到人本身。双向结合,似乎才是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合情理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