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游戏市场得到不断开发,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市场需求也随之扩大。网络游戏市场的扩张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网络游戏的可版权性逐渐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认可。但是,网络游戏主播对游戏的使用应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行为一直处于争议之中。通过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进行分析,可以断定游戏主播对游戏的利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价值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对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具有合理使用的正当性理由;游戏直播与游戏上游产业之间属于一种互利互惠的市场模式,主播的使用行为很少对游戏的上游产业产生损害;相反,游戏主播的合理利用行为会促进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游戏主播对游戏的使用理应落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