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刑事诉讼事实观是一种事实发现理论的结果事实观,受“真理符合论”的影响,无论是“客观真实说”还是“法律真实说”均遵循了这一事实观的框架。随着协商性司法等理念的兴起,有论者借鉴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提出了“程序性共识观”等多元化的事实观。“法律商谈理论”属于立法层面的构想,“程序性共识观”实际上是对于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的本土化设计。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对该理论存在误读,应当予以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