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上,预重整法律性质之私人属性或司法属性争议根源于预重整概念内涵的分歧,也隐含了其功能定位的差异。与美国预重整相比,中国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预重整概念内涵有所扩张、功能也被异化,难言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的优势。预重整概念内涵不应包括法庭外重组阶段而应仅指涉法院审查批准阶段,因此,预重整必然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同时,预重整在规范属性、程序目标上与破产重整不同,不是破产重整程序的组成部分,而应是破产重整的简易程序。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