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和大数据环境下,“记忆”和“遗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新的威胁,于是对被遗忘权的保护有了必要性并推动了对该权利的立法。但是,被遗忘权的立法对图书馆工作理念、业务管理都造成了新的影响。我国虽然未明确赋予被遗忘权的法律地位,却为这项权利的立法留下了空间,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了被遗忘权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我国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包括将图书馆业务纳入法治框架、设置读者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建立读者个人信息使用政策、引入技术措施等效代换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