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的概念限缩与扩容

作者:熊樟林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21(03): 74-147.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03.008

摘要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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