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于特定场域的纠纷往往被视为一种理想社会图景下的"病态行为",其反映了社会的病态机能。但纠纷又是社会流变的动力,若纠纷超出平衡标线,特定场域将失去秩序平衡,社会走向反面。乡土场域纠纷的解决若仅依靠纯粹"国家模式"下的法律或制度设计,便存在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在乡村文化维度、社会场域下运用"技术假借",兼顾乡情与法理,实现乡村纠纷解决的视域融合。"枫桥经验"下的人民调解模式正是现代语境下乡村场域纠纷解决的典型现代化制度设计。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