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保理合同已经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化,但既有规范没有延伸至处分和责任层面等基础法律关系。作为通说的买卖说不符合优先权体系规范,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需要重新界定。保理优先权体系是《民法典》担保功能主义的产物,决定了保理具有信贷担保性质。保理合同是融合借款、担保、委托合同要素的框架合同,各要素通过条件关系和主从关系实现连接。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变动的法律原因,其典型化带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双重变革,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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