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温室气体的直接“危害性”低,气候资源在总体分布上“稀缺性”不明显,使得气候问题难免成了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为主体构建框架的环境法体系的盲区。对气候资源的利用和气候变化的调控不应割裂来看,气候资源的法律调整或将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推到融合的边界,能源法等也要与之协同,碳中和背景下需要环境法在系统上对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