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判例法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更谈不上存在判例法制度。然而,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和判例法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深陷于诸多困境之中。但就我国现实来讲,阻碍它建立实行的因素很多,还不能马上建立,因此我们只能以审慎的态度稳步地、循序渐进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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