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民法与经济法(竞争法)属性的定位,一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错位与失衡。要最大程度保护竞争自由,就必须突破部门法思维的局限,将反法定位为正确的民法理念、技术支撑下的竞争法制度构造;以民事利益作为反法的基本法益,在利益侵害式侵权认定范式的基础上,围绕竞争秩序的保护,建立不正当性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就内在机理而言,反法将私法自治融入竞争秩序建构的内在逻辑,从根本上确立了两种属性的结构性关联,使其成为二者"关联交错的场合"。当越来越多地强调抑制政府干预而扩大行为自由时,反法的侵权法色彩逐渐"隐去",竞争法属性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