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引起了适用困难,对善意取得人的抵扣权益未能给予充分的制度肯定和保障,有违增值税的经济中性特征。欧盟增值税指令及其判例则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抵扣权益给予了"绝对"保护,但也引发了国库利益流失之弊端。基于二者的比较分析,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应遵循"前紧后松"的原则,严格"善意"的界定。一旦"善意"成立,应肯定取得人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上的抵扣权益,以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