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对传统市场结构造成了较大冲击。随着信息和数据的日益精准和丰富全面,个体之间的差异特征被日益显现和不断强调,经济法的传统均值主义规制在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此,经济法的治理模式需要将信息技术和法律规则相结合以实现精准化的转变。同时,也应注意到数字经济没有改变市场经济本质,不会撼动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对资源配置的有效作用,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法律规制"的规制逻辑也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