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SDPR-2019-0230008鲁卫发[2019]10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委(属)管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