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行为可能是以合法行权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时需要廓清其法律边界。本体维度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由意思中心主义规则、权利构成理论以及权利滥用理论共同作用下形成。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确定方法与判断因素,则会由于其与不同行为的组合类型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法律边界界定的相关规范尚不健全,需要立足于禁令救济权设立的目的、宗旨、行权手段以及FRAND承诺等本体维度的内外限制,结合其与专利拒绝许可、专利搭售等行为形成的不同类型所导致的判断差异,从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等法律相衔接、明确FRAND原则内涵以及具体化专利授权谈判全流程的善意勤勉判断因素等方面,以三维立体式限制形成边界从而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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