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法治中国的时代议题。传统的外生性监督理论习惯于在“法律实施”之外寻找监督者,强调“监督”与“实施”的相对独立。然而,一旦聚焦于法律的实施过程,便可发现内生于“法律实施”的“隐性监督者”。“隐性监督者”生成于法律实施的场域内,包括权利人、专业主体、合作者、科层主体四种类型。这些监督主体依托法律实施内部的权力互动关系,基于“凝视”与“责任”的运作机理,塑造了精密的监督格局。充分挖掘隐性监督者的主体地位,认真对待其参与法律实施的合法权利,并通过制度安排放大其权力凝视效果、完善其监督责任设计,实现内生性监督与外生性监督的视角互补,有助于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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