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处理”两个面向,因被追诉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而节省下来的诉讼资源能否为其赢得刑罚上的优惠,这一问题值得反思。通过对3000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案件程序类型对拘役刑期和罚金数额均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影响,发挥显著从宽效果的仍是自首、坦白等情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对缓刑的适用则呈递增性影响,即案件程序简化程度越高,缓刑适用的可能性越大,且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影响较大的要素。程序简化对于缓刑适用的从宽是一种源于适用条件重合的定性影响机制,但其可能无法影响拘役刑期和罚金数额减让的定量计算过程。“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诉讼效率→量刑从宽”的因果逻辑链条在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上均面临一定的挑战。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可能只是法律对认罪认罚行为分别在程序面和实体面的两种平行的评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