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