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59条第2分句将必留份制度扩张至法定继承和民事执行法,同时《民法典》第1131条遗产酌给请求权降低了《继承法》第14条的实质标准,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必留份制度扩张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了法典体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架空了第1131条。因此,有必要放弃第1159条第2分句,让遗产酌给请求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让必留份制度回归遗嘱继承、遗赠领域,在遗产处理时将必留份制度中“必要的遗产”与《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生活必需品”作统一解释。为防止必留份制度重新被改造成特留份制度,应建立《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上法定扶养义务的体系关联,必留份权利人的资格应结合法定扶养义务进行次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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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