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刑事执行权在配置上存在一些缺陷,如行刑权过度分散、行刑权的非均衡性、非监禁刑的执行缺乏专门化和专业性、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统一行刑权,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将死刑执行权转交给监狱机关,强化检察机关的行刑监督权,有条件地引入对监狱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将看守所移交刑事执行系统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