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产权为借贷提供担保,法律对此种行为的界定,司法实践怎样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行为并未达成真实的买卖合意,是否构成"通谋虚伪",在学理上有待商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行为通常的外在法律形式是双方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隐藏的法律形式则是一种担保关系。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由此可见,该条款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法律之所以否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与流押条款相类似,以标的物整体性权利(通常是所有权)为担保,不利于保障民事双方的平等地位,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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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