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永续债兼具股债双重性质,且在实务操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永续债发行人可以将其列报进入权益。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特别是重资产行业企业基于降杠杆压力,将永续债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工具。为规范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有关永续债会计处理“高度细化”的要求规定,本文着重探讨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定及在发行人单体报表及集团合并报表列报时几个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