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层股权公司摆脱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权"强制性规定的限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强化了控制人对公司事务的排他治权。此种控制权安排因其阻绝资本逐利性、支持初创者的治理初衷等功能,受到了科技创新企业追捧。目前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面临高度竞争,各国竞相解除对双层股权公司上市的限制,忽视传统公司法无法回应双层股权公司独特代理理论的难题。传统公司法与创新双层股权公司之间的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采用落日条款来缓解。本文采用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证定期落日条款入法的适当性及适用范围,进而解决传统公司法无法应对的双层股权公司的管理质量问题。同时,笔者通过测试不同期限的落日条款对不同类型公司价值产生的效应差异,力图找出最佳的法定落日期限和适用条件,填补立法研究的部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