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肇事者无法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主要有"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按份责任""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连带责任""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补偿责任"三种不同的观点。但这三种不同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究其原因在于通过侵权法上的方式对肇事者不明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予以救济,课以可能的嫌疑车辆责任,将使得无辜的人担责,涉嫌对人们的行为自由造成过度的限制。对此,应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社会化救济,以弥补侵权责任法救济方式的不足。在肇事者无法查明时,对于"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来分担损失,以实现损害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妥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