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被寄望发挥保护本乡本土经营者、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作用,却暴露出可能演化为压榨工具的危险。商标制度构造以“商标区分功能”为核心,与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地理标志区分功能”存在龃龉(不协调性)。我国商标法通过制定和适用若干特殊规则兼容“地理标志区分功能”,该路径一则异化商标基本功能,不利于最大化利用商标激活创新的机制;二则与专门法规在价值取向上定位重叠;三则滋生“权利滥用”之土壤。商标法应回归保护“商标区分功能”的价值取向,停止主动认定地理标志,移除或停止适用地理标志商标特殊保护规则,是加强地理标志立法、增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协调性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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