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离婚诉讼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因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须向对方作出一定补偿的问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银行账户大额支出,而当夫妻共同存款中混同了一方婚前个人存款时,那么该方擅自大额支出银行存款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目前实务界、理论界对此尚缺乏研究。本文认为,将银行存款视为种类物处理或者将一方擅自大额支出的行为在整体上一并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并无差异;但从离婚诉讼实务角度而言,后者对无过错方却是更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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