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天理、顺人情是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的原则。天理,是中国古代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也是裁断是非善恶的最终依据。而人情则是天理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是法律维护而不是对立或遏制的对象。在中国古代社会,只有体现了天理人情的法才称得上善法。对天理的皈依与对人情的兼顾,使中国古代法律在设立与实施中不仅以惩恶为目的,更以扬善为使命。天理国法人情兼顾法律理念在现实中的传承,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而且有助于形成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