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原则上采取各自负担的模式,然实践中当事人诉前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的情形逐渐呈扩大趋势。这一诉前约定具有正当性基础,但由于立法未对律师费的转付作出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法院对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的做法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有必要予以规范。法院裁判时应当厘清律师费的性质,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以规范裁判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