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减权的放弃及裁判应对

作者:董琦
来源:人民司法, 2023, (10): 30-3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3.10.019

摘要

<正>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减的权利(以下简称违约金调减权)。这一规定使司法机关得以在必要时应当事人之请求,介入契约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活动,将当事人主张的过高违约金予以调减,以避免契约自由走向极端,异化为强势一方获取暴利的工具,实现个案公正与实体公平。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也一定程度导致讼争违约金大概率被调减的司法现状。有鉴于此,部分当事人为避免前述违约金被法院调减的情况出现,有意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放弃违约金调减权。然而,该等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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