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采用的是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在企业内部,财会人员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房地产开发期间至最后达到清算条件之际,依照成本配比原则分配终期清算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但税务机关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因而要实现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定,需进一步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的依据作出明确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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