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社会的到来产生了许多革命性后果。面对智能化发展的新境况,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之不相适应已是必然,现有的法律体系未能全然将智能社会新情况囊括其中,法律现实主义的三段论式的机械性逻辑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就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在社会大变革的过程中,对社会变动适应性更强的法律现实主义裁判范式就更适于智能社会的新型案件的裁判。法律现实主义在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中阐明自己的主张,对案件的裁判过程有着不同的认识,强调情境主义的司法技术,裁判时以社会目的为指导,并发挥法官能动性对法律进行灵活解释。同时,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为大范围的信息采集创造了可能,为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