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宋以降,随着谥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太常博士的拟谥职能变得更加明确,在谥法运作过程中,太常博士或知礼院官只是行使拟谥权的“第一人”,其他参与议谥的官员亦有撰拟谥议的权力。从徽宗朝开始,“特赐谥”的给谥方式开始出现常态化、制度化趋向,“双轨制”的谥法运作模式最终在南宋初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太常博士的拟谥权从制度层面被削弱。谥法制度内容的变化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朝廷为了笼络官员,特别是中下级官员效忠朝廷,打破其原有界限已成必然之势,谥法的制定归根到底是为封建专制政治的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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