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社会公行政日益兴起,非政府组织逐渐取代政府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蓬勃发展,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已难以回应当代行政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国家行政,更要研究社会公行政;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传统行政主体,更要研究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强制性行政行为,更要研究非强制性行为。

  • 单位
    公安海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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