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尔扈特等部东归后,乾隆帝认为可以迅速实现编旗设盟,因而下令在照管大臣进驻前,部落各类案件由各部王公按部落旧法办理,而照管大臣抵达后,则按清朝律例处理。但编旗设盟未能很快完成,而在设盟前的司法管理也需要有个过渡阶段,于是原有的部落旧法就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情节较重之案,则更多按清朝国家法办理,但二者之间的界线又不明显。清朝虽然对东归土尔扈特等部的各类脱逃、偷盗等案件依部落旧法从重从严处理,但未能改变部落此类案件频发的状况,于是授意部落王公制定相关法规来处理部落案件、约束部众。乾隆四十年(1775),清朝完成对东归土尔扈特等部的编旗设盟,每旗各颁给《蒙古律例》一部,作为处理部落案件的最高准则,部落法规至此被取代。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