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在药品领域的反向支付行为在美国和欧盟受反垄断法规制,判例分析揭示了在美欧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其主要争议在于药品的市场结构。通过分析认为,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性、可替代产品的治疗等效性、可替代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以及医疗保障体系是反向支付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定义应当重点考量的四大关键要素。鉴于中国制药产业现状,中国现阶段应当对反向支付垄断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宜采用较为狭窄的相关市场界定,通过对四个关键要素进行事实分析,界定出合理的相关市场。从而达到鼓励中国仿制药企发起专利挑战、参与药品市场竞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