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一致性是法律行为制度发挥自身功能,实现私法自治的前提。表意人非故意地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大陆法系通过错误制度调整,我国立法则通过重大误解制度予以调整。本文通过梳理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错误制度的规定,对我国施行多年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了理论反思,并对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如何完善重大误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