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集团的出现给传统公司法中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带来了挑战。若放任集团中核心企业肆意控制其他成员企业的经营,同时又僵化地赋予其完全的有限责任保护,那么对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会造成损害。因此,针对企业集团的特征建立一套合理的连带责任制度,这对于现代公司法的理论探索来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

  • 单位
    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 英国 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 澳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