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大大缩小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体制差异;二为区际法制协调,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具有统一投资保护规则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区际协调还应当与时俱进;三为国际协定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协调统一适用,中外投资协定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时代内涵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应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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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澳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