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红数量剧增,网红已经成为一种新职业。网红通过自身的影响力、亲和力、说服力来代言广告成为新型广告模式的一种。《广告法》第56条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过错或者无过错连带责任,但该条文的表述与立法目的存在差异。网红代言广告已经成为粉丝进行消费的主要方式,但一旦造成损害却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网红作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中心,往往置身事外。域外国家对广告的规制与监管相对完备,我国可以汲取有益经验,形成我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审查与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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