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日益重要,对多来源的全体数据进行高效的反复利用是大数据的价值来源。但目前许多由数据推动的大数据实践没有充分的记录和公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一资源还没有很好地进行配置,以实现在这个新领域鼓励技术公开的目标。现有的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知识产权范式并不是对大数据进行保护的最佳选择。通过设定一种新的法定权利——数据权,能够更好地实现数据公开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使大数据资源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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