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普通财产属性,也有着由数据构成不易损坏等特性。随着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成为现实需要。我国《民法典》第127条确认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对于其归属、价值确定、继承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建议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其归属和保护,其价值确定可以应用当时交易价格的平均值,继承的触发可以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相关服务,未实名制的应去公证。

  • 单位
    长治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