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理人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从实践面向对其属性进行理论分析。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以管理人命名的破产法上民事主体。从组织机构视角,管理人属于法定型机构、非常设型机构、持续性行使职权机构、会议型机构或者非会议型机构。从管理人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视角来看,管理人并不是债务人本身,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表人;管理人通过法定职权的行使,完成法定职责,既对债权人负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股东负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职权,代由管理人来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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