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来《学位法》的出台,应当清晰地定位学位授予权,并回应长久以来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争议。在权力属性上,学位授予权既非国家行政权也非高校自主权,而属于具有自主性的特殊公权力。《学位法》应当区分学位授予资格与学位授予的法律授权,将“尊重学术自主”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在外部构造上,更多地借助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范来限制学位授予权的自主空间,确立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在内部构造上,明确学位授予各环节行为的法律效果,重塑学位授予权内部关系。在监督体系上,限制对学位授予权的行政监督,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复议与司法监督。总体而言,《学位法》在赋予学位授予权自主的同时,应当保留对学位授予权的必要限制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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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