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的行政组织法研究过分关注实践问题,对行政组织法定原则的理论探讨相对不足。行政组织成为公法问题前提是公共国家观念的确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实践法理依据迥异,发展路径有别,展现了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内涵的丰富性。我国要以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根据,确立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设立实现国家任务的各类公法上的组织机构,都要受到法律不同程度的控制。同时需要明确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即针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定原则。为此,人大的组织立法权,应当受到宪法具体规定和宪法原则明确以及隐含的限制;在授权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组织细节以适应现代行政灵活性需要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组织创新的宪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