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数据共享,能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升司法质效、服务社会治理。根据数据生命周期理论,目前个人信息风险仍存在于司法数据共享的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分析、使用五个阶段,现有的司法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保护范式难以应对个人信息风险。在厘清司法数据共享中应对个人信息风险,应基于尊严保障范式,按照人性尊严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社会效益原则、国家安全原则的要求,分别从司法数据权利配置、人民法院的数据治理义务、司法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机制等三个方面促进司法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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